释义 |
法律分析:非必要不离津,做到非必要不前往发生疫情地区,非必要不出境。严格实施离津申报审核、离岗期间健康监测、返岗“健康码”查验等制度;在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特别是未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出差离津;倡导在津学生及教职员工暑期不离津,特别是未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适龄学生和教职员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