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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作居住证申请信息怎么修改
释义
    法律分析:当发现已上报的数据(不包括“待查验”状态)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修改错误信息
    2、“居住证办理”内信息丢失或被删除;
    需根据以下擦去偶作步骤进行修改重报。
    操作步骤:
    点击“就业登记管理”下“终止”
    进入“终止”界面,通过查询条件查找需要进行信息修改的员工数据。
    勾选相应员工数据,选择“劳动合同终止原因”为“修改个人信息”,点击按钮“批量终止”。
    进入“就业登记管理”下“续办和终止上报”对刚办理“终止”操作的员工数据进行上报。
    进入“信息申报”下:个人信息申报“,点击”新增“,重新修改申报员工数据。
    注:当身份证号码发生错误时,上述操作最后一步可使用一下技巧:新增—输入原错误身份证号—点击“查询”,弹出原所有信息--将原错误身份证修改为正确的身份证—保存—新办上报。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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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