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付 |
释义 | 1、收款单位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3至5天到本单位开户行添写委托收款单据,委托银行寄给付款单位开户行,付款单位开户行收到后,通知付款单位取走付款通知单,在到期日前如不能付款需要添写拒绝付款单据给银行,付款行一并将票据退回收款行,收款行退给收款单位。 2、需要说明的是,付款单位拒绝付款的理由银行不需审查。所以能不能兑现全凭付款单位是否愿意付款。所以在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时要注意付款单位的诚信和资金情况,如果说单位是资金雄厚,业绩良好,就可以收下。 一、解除合同后怎样清算 解除合同后清算的方法: 1、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金融票证诈骗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