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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如何做好刑事诉讼代理人?
    1、把好收案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时,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
    2、办理委托手续。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无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底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3、代写诉状。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代自诉人写自诉状。自诉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首部。写明自诉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
    (2)请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与刑事诉讼分开写。
    (3)事实和理由部分。抓住主要问题叙述清楚,观点要明确,证据、理由要讲充分。
    (4)结论部分。高度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确法律依据,重申诉讼请求。
    (5)附注部分。注明证据情况、证人名单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由。
    4、调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律师有权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院不起诉而被害人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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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