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赠与人可以撤销房屋赠与有以下情况:,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法律上对什么是严重侵害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因受赠人原因导致赠与人或其近亲属遭受重大人身伤害的,赠与人就可以要求收回赠与房屋了。,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如子女不抚养父母的,父母可以收回赠与房屋。,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即不再交付房屋,或者至法院诉讼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赠与撤销一定要通知对方,但不需对方同意,除非是经过公证的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赠与不得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般来说,对于已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因为,房屋赠与成立生效,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对于赠与合同来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财产所有权转移已经完成。因此,法律为了保障社会上财产转移的稳定性,规定赠与财产交付后,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但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不便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则实体权利消灭)。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