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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变动原则有哪些
释义
    1、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是指任何物权的变动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动产以交付和转移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则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发生所有权取得、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经过公示的则不能发上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发生合同的效力。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是为了加强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
    2、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是指凡是经过公示登记的,即使出让人事实上并没有处分权,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依然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凡是善意的信赖物权变动的表面特征而取得权利的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物权变动的表面特征与实际不相符合。
    3、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结合在一起叫做物权变动的原则
    这种根据法定的形式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使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就是物权行为的理论,这一理论是德国的民法学家为了解决在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变动问题而提出的一种理论。对于不动产的登记,例如汽车、轮船、飞机的登记,其本质上是行政行为,决定了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4、动产的交付
    是指物的出让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把自己占有的物或物权证书交给受让人。现实的交付就是直接占有的转移。传统民法理论中,动产物权的变动非经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在现实中,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公示要求,即使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只要享有了对物支配的权利,则在法律上也可以认为享有了所有权,我们称之为法律上推定的交付或观念上的交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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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9: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