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的具体程序如下: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