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孩子在学校把牙磕掉了,学校有一定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学生管理的原则有:,1.科学性原则。管理学生一定要有科学的理论和依据,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2.全面发展原则。全面发展的原则意味着教师应当让学生的每个方面都得到发展。,3.集体性原则。集体性原则是指班主任在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时,要依靠集体、培养集体、教育集体,并通过集体进行教育,充分发挥集体在教育中的作用。,4.主客体统一原则。在教育管理的实践中,为顺利实现学生管理的目标,在客观上要求教育管理的主体与客体在思想上、行动上统一起来,协调一致地投入到教育管理中,共同投身到教育事业的发展中。,5.平等与尊重原则。教师在管理学生时,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