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枉法罪管辖机关 |
释义 | 法律分析: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的 犯罪主体。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做详细的解释 和规定,即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因此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比较多的,但是其本质上都属于司法人员。 一、公安人员伪造证据应当怎么定性 公安人员伪造证据的定性是,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可能适用的罪名是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犯罪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是为了急于破案,是因公犯罪,出发点是好的,因此,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应该是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伤残、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 这样既便于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问题,又符合惩罚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应是全面综合分析整个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案手段、情节、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行规定,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共同点在于: 1、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且为徇私情私利。 2、客观上都可能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 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没有对犯罪行为直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对犯罪行为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责的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仅指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则包括三个方面,即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的“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相比,前者发生在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以上是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主要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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