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工龄认定需要的资料 |
释义 | 办理工龄认定所需资料概述:1、申请书,需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2、工资花名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提供每年的1、6、12月份工资表;3、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原件及每年的养老保险对账单原件。根据相关文件,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等特殊工种的工龄也可计算,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有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办理工龄认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1、本人拟写认定工龄的申请(手写或打印都可以),并原工作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的花名表复印件(必须复印会计凭证里边的工资表,不允许提供后来在电脑上打印的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必须提供每年的第一、六、十二月分的工资表),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提供交纳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原件及每个年度的养老保险对账单原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结语 在办理工龄认定时,您需要准备一份申请书,并请原工作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此外,您还需要提供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的花名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同时,您还需要提供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以及每个年度的养老保险对账单原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同人员的工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如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而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则需遵循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 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 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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