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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释义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本题中,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行使保全请求权,请求甲停止其不作为的行为,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据此可知,乙银行可以与甲签订合同,由乙银行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价值高于债权额的部分,返还给甲。乙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就享有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达成这个协议后,除了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外,还需要交付房屋。而交付的方式可以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因此乙银行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可知,代位权行使的基础是债权请求权,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不能代位行使。另外,本题中,甲对丙不享有到期债权,相反丙对甲享有到期债权,因此,从此种角度讲,也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选项D错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物的所有权人及合法占有人。本题中,抵押权人乙银行既不是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抵押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因此,其无权直接依据抵押权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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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