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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释义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元的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7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9过100,000元的部分45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街道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0元的5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8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税法确定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第一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四)劳务报酬的计算
    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五)稿酬所得的计算
    稿酬谢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第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
    (十)偶然所得的计算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
    (十一)其他所得的计算
    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每次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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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