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七天。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办证,否则作无证动火。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1天(24h);二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为6天(144h)。时间均应从火灾危险性动火分析后不超过30min的动火时算起。 一、 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为严格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1)特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车间)申请,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的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车间主任终审批准。 二、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