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条件 |
释义 |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具体是指: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一、就待证事实,如何判断证据三性? 证据被誉为“诉讼之王”。认定事实应从证据三性入手,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一)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 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二)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1、利害关系规则。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 2、生活逻辑规则。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 3、相互印证法则。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 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 (三)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2、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表情证据,既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得作为量刑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检察院二次侦查后是什么情况 1、第一种情况。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会二次重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2、第二种情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二次退查重报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检察院会作出决定。 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追诉标准,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存疑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会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绝对不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等情况的,会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相对不起诉。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3、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发现有证据证实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撤案处理。 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说明原来收集的证据可能存在着某些缺陷,需要继续补充。但是我国法律对补充侦查有两次为限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后,还不能使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要做出有利的处分决定。 如果是公安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的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未进入起诉阶段,检察院侦查没有次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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