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传票不是先给原告。一般情况下,传票是同时给原告和被告,如果出现传票先送达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也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传票具体是指出庭的预先通知,或者指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