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非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2007年9月1日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上通行。 持有入城准行证的摩托车,达到报废条件或者遗失的,入城准行证作废,不再补办和续办。 【法律依据】: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 第十二条 自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 第十三条 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四条 自2007年9月1日起,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作废。摩托车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