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 |
| 释义 | 我和我的朋友合伙开公司,当时找的中介办理的公司的执照,注册资金50万,他20万,我30万(实际出资他8万,我15万),虽然公司章程上写着他出资20万,我30万,但是考虑到我们谁也没有真正出够资金,因此一直也没有办理我和他的出资证明,同样原因,股东协议也没有提到他的20万,现在公司虽然还没有赢利多少,但是一切运转正常,现在他的一些作风直接影响了公司了效益和员工士气,因此我想让他出局,但是他却和我要20万(注册公司时的出资金额,而且公司章程上也写着呢),请问我有必要给他20万吗,还有如果我一恼火,不给他一分钱,是否违法.? 答: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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