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情况下能办理继承权公证 |
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情况不能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 1、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 4、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5、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有争议的; 6、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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