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依据 |
释义 | 一些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社会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家庭教育不当,已成为导致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重要诱因。甚至,有些家长认为孩子送去学校就是老师的事,自己可以做“甩手掌柜”,经常留下一句“老师,孩子就靠你了”,自己飘然而去,隐身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 一、家庭教育其他观点: 1、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里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的教育。 2、按照传统的说法,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即由家庭里的长者(其中主要是父母)对其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和影响。这是狭义的家庭教育。广义的家庭教育,应录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在家庭里,不论是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还是长者对幼者,幼者对长者,一切有目的、有意识施加的影响,都是家庭教育。 3、邓佐君在《家庭教育学》一书中介绍了郑其龙、赵忠心等家庭教育的观点,并指出:一般认为,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的,以亲子关系为中心,以培养社会需要的人为目标的教育活动,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家庭(主要指父母)对个体(一般指儿童青少年)产生的影响作用。 二、重要性 1、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并称为教育的三大支柱。 2、家庭教育问题自古以来就受到人们的关注,但被作为一种学科进行研究,在我国也就是近年来的事情。 三、家庭教育由于发生在家庭之中,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家庭教育早期性 家庭是儿童生命的摇篮,是人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即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儿童的第一任教师,即启蒙之师。所以家长对儿童所施的教育最具有早期性 2、家庭教育连续性 家庭教育第二个特点是连续性。 3、家庭教育威吓性 家庭教育的威吓性是指父母长辈在孩子身上所体现出的权力和威力。 4、家庭教育感染性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的天然性和密切性,使父母的喜怒哀乐对孩子有强烈的感染作用。 5、家庭教育及时性 家庭教育的过程,是父母长辈在家庭中对孩子进行的个别教育行为,比幼儿园、学校教育要及时。常言道:知子莫若父,知女莫若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