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弄虚作假罚款多些? |
释义 | 弄虚作假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是: 1、赔偿损失。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罚款。对投标人、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 2、客观要件。串通投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单位也能成为串通投标罪主体,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4、主观要件。串通投标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串通投标罪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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