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继承可以不公证。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无需继承房屋时无需进行公证。 房产继承需要的材料有: (1)提供被继承人身份资料和死亡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全部 合法继承人 的 身份证原件 、户口簿原件、与被继承人的 亲属关系证明 (4)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证原件。 (5)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 的,应由继承人亲自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居住地公证机构办理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 法律客观: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无)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