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工程款优先权的担保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工程款优先权的担保债权范围如下: 1、施工投标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3、工程款支付担保; 4、被保证人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列明的保证范围内发生违约事故; 5、代被保证人向受益人支付工程款; 6、保证人赔付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函金额; 7、保证人依据主合同和保函的约定。 一、工程履约担保收费标准 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5%-25%,国内一般是交10%。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以内;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二、保证合同是的成立是为了保证什么 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实践中,保证合同为了保证下列方式成立: 1、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保证人和债权人,依据书面形式,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达成书面协议,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2、单独出具保函:即保证人以书面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负担损害赔偿之责,被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在主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或在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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