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视为无效吗 |
释义 | 在可撤销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对撤销合同有异议,撤销权人需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诉讼时只能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对第三人的影响颇大,为慎重起见,法律特别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形式进行。 一、无效合同是指什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缺乏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如下: 1、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和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不危害国家利益;无效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自始至终无效,无法转化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保持法律效力,但法律赋予一方撤销权; 3、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仅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相关当事人可能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可撤销合同根据一方享有撤销权的主观意愿确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 二、可撤销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吗 可撤销的合同不是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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