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藏私房钱违法吗 |
释义 | 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私房钱”的来源不论是第三方赠与还是自己的额外收入,从法律角度来讲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留存“私房钱”是否违法,还是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主观、客观两个角度去评判分析其行为的性质。违法的留存“私房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从主观上讲,留存“私房钱”必须具有隐瞒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留存“私房钱”时有明确不让另一方知道的动机。并不是所有另一方不知道的钱款都是“私房钱”,比如,对于一方在手中流动的零花钱,虽然客观上另一方对于具体的数额不详,但一方并没有私存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私房钱”。 其二,从客观上讲,留存“私房钱”后,在财产分割时必须有隐匿的行为。严格地讲,“私房钱”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进行财产分割时 应当拿出来分配,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比如,在婚内财产约定时,留有“私房钱”的一方隐瞒这笔钱款,不与对方分割。再如,在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私房钱”则是违法行为,《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日常生活中一方出于善意保留持有部分“私房钱”是正常的,要严格杜绝“私房钱”也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持有“私房钱”一方在使用和处理这部分钱款时,要结合配偶、家庭的利益考虑,维护家庭的和睦不损害配偶的正当权益。 二、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配偶一方所藏的钱,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民法典第1062条所规定的各种财产来源,包括劳动经营投资所得、接受赠与继承所得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财产本身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藏和不藏,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种可能就是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因为个人人身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一方个人接受的继承或者赠与指定只作为个人财产的、一方作为人寿保险的指定受益人获得的个人财产等等,这些钱,只要本身就是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之列,那么,藏和不藏,都不能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私房钱本身就不是法律规定的一个财产类别的定性,不能以此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是否上交,那要看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习惯,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有共同的财产管理账户,那么就按照约定来上交共同账户,如果夫妻之间本来就是各自管理各自支配,夫妻没有所谓的上级和下级之说,就没有法律上所谓的上交。 三、离婚时,私房钱如何处置 私房钱的来源定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被配偶对方找出来的私房钱,离婚时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离婚时没有发现的,离婚后配偶对方才发现的,从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上述被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私房钱本身就是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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