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户籍制度有如下几方面变革:  1、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3、其他方面的变革。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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