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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吗
释义
    属于,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所以,在法律上应当归国家所有。但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建筑物地下室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因此在当今社会,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政策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
    2.其次,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包括生产、孳息、转让、继承、遗赠、遗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取得、添附及国有化和征收等方式。通过生产的方式创造出新的所有权,生产者当然原始取得所有权,但人防工程属于与国防安全、群众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关的财产,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同时,也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国家利益保护”等公法优先原则,对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的判定,不应仅从一般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的纯私法视角进行考量。如果确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由国家予以保留,则人防工程在战时危险时期就能够由国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进行管理使用,而无需通过任何征收或征用的繁琐途径,无疑将是最有利于保障国防安全这一目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放空法》规定,医疗救护、人民防空指挥、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等而修建的地下掩护建筑称之为人民防空工程,国防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因此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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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