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瘦肉精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瘦肉精事件的法律问题,请教达人) |
释义 | 1.关于“瘦肉精”事件的法律问题,请教达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答以下几点: 1大家矛头指向双汇是因为双汇是直接的销售商,而且大家一直很相信的大企业,震惊之余更是愤怒,大家不管猪是谁养的,至少双汇没有尽到自己所承诺的责任,监管不过关,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所以也就成了众矢之的,这也可以理解。 2关于养猪户: 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养猪户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还故意添加,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为刑法中该罪名所规定的“生产行为”是指只要明知并且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此罪也叫“行为犯”,也就是此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养猪户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这仅仅是法律规定,我们知道,中国这种现状,农村很多用户愚昧无知,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而且涉案人员众多,都判刑可能对农村的稳定也有影响,所以我觉得针对不同情况以及严重程度,可能很多养猪户也就警告罚款就了事了。 而那些贩猪人,就明显是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也已经有相关的案例的。而且宋宏亮等人已经被拘留了。 3您说若双汇要求养猪户使用瘦肉精,那养猪户执行了,双汇再拿去卖,那他们就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因为这个罪行的前提就是必须“明知”+故意行为,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只要是明知有毒有害还故意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成立犯罪了,当然,我们也知道,双汇的高层一定会说他们是“不知情”的,呵呵。 另外,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就是以严厉打击这种食品安全犯罪为重点的,不过要11年5月才实施。 打的好累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关于“瘦肉精”事件的法律问题,请教达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答以下几点:1大家矛头指向双汇是因为双汇是直接的销售商,而且大家一直很相信的大企业,震惊之余更是愤怒,大家不管猪是谁养的,至少双汇没有尽到自己所承诺的责任,监管不过关,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所以也就成了众矢之的,这也可以理解。 2关于养猪户: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养猪户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还故意添加,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刑法中该罪名所规定的“生产行为”是指只要明知并且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此罪也叫“行为犯”,也就是此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养猪户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这仅仅是法律规定,我们知道,中国这种现状,农村很多用户愚昧无知,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而且涉案人员众多,都判刑可能对农村的稳定也有影响,所以我觉得针对不同情况以及严重程度,可能很多养猪户也就警告罚款就了事了。 而那些贩猪人,就明显是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也已经有相关的案例的。而且宋宏亮等人已经被拘留了。 3您说若双汇要求养猪户使用瘦肉精,那养猪户执行了,双汇再拿去卖,那他们就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因为这个罪行的前提就是必须“明知”+故意行为,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只要是明知有毒有害还故意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成立犯罪了,当然,我们也知道,双汇的高层一定会说他们是“不知情”的,呵呵。另外,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就是以严厉打击这种食品安全犯罪为重点的,不过要11年5月才实施。 打的好累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3.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违反了哪些法规 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没有违反什么法规,国务院调查小组已经给出了结论,事件的发生责任不在企业,而是在上游产业,即是当了今天,国家标准还是抽检,比例很低,只要是抽检,就不能保证没有问题。据了解,即是到了今天,瘦肉精的猪依然存在,只不过较原来少多了。因此不执行头头检测,是不能避免的。 国务院的定性如下: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 国家明令禁止在生猪养殖中添加“瘦肉精”,对发现的非法制售“瘦肉精”的窝点和渠道,必须坚决查处、依法打击; 部分生猪养殖户明知禁用、人为添加,主观恶意显而易见,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惩; 一些地方对“瘦肉精”非法制售使用行为疏于监管、严重失职,导致“瘦肉精”流入生猪养殖环节,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动物检验检疫人员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徇私舞弊,与不法分子沆瀣一气,给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必须毫不手软、依法严惩。下一步,联合工作组将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督查督办,坚决彻查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4.地沟油,瘦肉精等事件侵害啦消费者的那些权益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地沟油、瘦肉精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消费者食用时,健康受到了损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瘦肉精的相关事件 双汇瘦肉精事件一、18道检验不检瘦肉精消费者熟悉的双汇集团旗下公司被央视3·15特别节目曝光。 央视报道,双汇宣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但猪肉不检测“瘦肉精”。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有毒生猪,顺利卖到双汇集团旗下公司。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有毒猪肉流向了双汇。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的分公司,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有自己的连锁店和加盟店,“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字样随处可见,但却不包括“瘦肉精”检测。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部业务主管承认,他们厂的确在收购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所谓“加精”猪,而且收购价格比普通猪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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