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已过追责期限的,撤销案件; (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