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号牌安装的规定应当符合《机动车号牌》(GA36-2007)的规定,按照指定位置和要求安装,并保持清晰和号牌信息的完整。 遮挡、污损号牌,是指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悬挂的号牌发生了清晰度和完整性受到影响的情形,如将号牌上的数字或者字母擅自更改、号牌污损后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处理,影响号牌识认的清晰性和完整性的、后加装的保险装置遮挡号牌或者用其他物品遮挡号牌、使用药液等物质使号牌产生反光作用影响识认的、以及使用反光材料遮挡号牌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