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凡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商品房,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均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本省户籍人口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外省户籍人口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