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条是对时效消灭抗辩权采当事人主义的规定。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是义务人的权利,实行当事人 主义,而不是法官职权主义。对时效消灭抗辩权行使还是不行使,取决 于义务人的态度,任何人都不能干预,法院也不能干预。无论义务人是否主张行使该抗辩权,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不 主动依据职权审查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只有在义务人提出了时效届 满的抗辩后,法院才有义务审查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情况,如果诉讼时 效期间确已届满,债务人行使时效消灭抗辩权,就有法律根据,应当支 持其主张,驳回权利人即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