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锡失业金怎么申请领取 |
释义 | 1、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需在7日内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并用人单位需7日内将《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送达被退职工本人。 2、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金管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领取。 3、外地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到退工前单位所属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补助期限 失业补助金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二、补助标准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均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前缴费年限和基数多少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5.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6.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7.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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