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超限高层审查是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按国家建设部要求,申请全国超限高层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从技术角度进行多方论证,力求在抗震、消防等方面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建设部早在2002年就发布了111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类工程管理,应由相应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规定若在抗震设防区内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依悉国外像日本也有类似审查规定,可见各国政府对此工作的重视程度。,法律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