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1、发起设立的条件:(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2、募集设立的条件:(1)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