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省欺诈罪刑罚规定 |
释义 | 《广西省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主旨是通过细致设定诈骗案的量刑标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减少诈骗犯罪率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根据犯罪数额的不同,诈骗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也有所不同,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根据诈骗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不同,还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这些量刑标准有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律分析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二万四千元不满三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细致的设定诈骗案的量刑标准,是一种较为人性化的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同时保障犯罪分子和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减少诈骗犯罪率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上就是广西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想要了解更加详细的信息,请向律师进行咨询。 结语 细致设定诈骗案的量刑标准,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省的诈骗罪量刑标准,不同数额的诈骗案件将有相应的起点和基准刑。这一做法既保障了犯罪分子的权益,又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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