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为什么不愿意开失业证明 |
释义 | 一、失业证明开具的条件: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的,而不是劳动者主动解除。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失业是由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它属于被动失业。那么此时用人单位不仅要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而且还要向劳动者开具失业证明,以方便劳动者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会为其开具失业证明; 2、劳动者没任何过错行为。简单的说,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任何的过错行为,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合同的解除与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相关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开具失业证明。如果劳动者有过错行为或者是为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从而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会为其开具失业证明。用人单位开具失业证明,往往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如果满足失业证明开具条件,还要弄清公司是否给缴纳了失业保险。 如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那么公司也不会为其开具失业证明。所以应该了解清楚这个问题,不然只能是白费功夫,公司即使给开具了失业证明,也不会领取到失业金。 如果劳动合同解除,且符合开具失业证明,那么应该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并明确告知公司,这是它应尽的义务。若是公司坚持不愿开具失业证明,则可以明确告知它,自己失业期间的损失将由公司负责,否则自已将通过仲裁或起诉解决。所以,劳动者应该把公司拒绝开具失业证明的后果,清晰的告知公司,让公司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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