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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抽逃出资如何认定
释义
    抽逃出资的认定方式具体如下:
    1、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主要是指公司通过修改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内列报的项目,具体表现为增加资产、收入项目或资产、收入金额,减少负债、费用项目或负债、费用金额等方式导致所有者权益或利润增加,进而导致股东分配到的利润增加。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能通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这表明《公司法》对盈余分配采取了“无盈不分”的原则。而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对“无盈不分”的原则的违反,构成了对公司权益的实质性损害。因此,若能证明股东存在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则就可直接认定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及相关交易,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因此,公司因真实合法交易而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股东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公司真实发生的交易关系,其不仅得不到法律得保护,甚至可能违反相关法律得规定,被定性为非法行为。股东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就是实质性地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该行为就因违反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而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实质性地损害了公司的权益,因此,若能证明股东存在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则可直接认定为抽逃出资。司法实务中,股东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虚构前期工作费用、虚构借款关系、虚构交易关系。
    (3)通过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虽然名义上是平等的,但交易实质上是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的。
    当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很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关联交易都会损害公司权益,与之相反,某些关联交易因可以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对公司而言可能是更加有利的,因此,在认定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时,不能仅凭关联交易直接予以认定,而是应当结合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实质性害公司利益进行判断。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因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复杂,《公司法》司法解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作为认定抽逃出资的兜底条款。由于未经法定程序将资金抽回的行为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的权益,例如,实务中退股即撤资的行为,即公司将股东的出资款返还给股东,然后股东退出公司,撤资行为本身可能对公司并不会造成损害,也就不能简单将此行为认定为抽逃出资。因此,在认定股东以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时,除了要看抽回出资的行为是否经过法定程序之外,还要看抽回出资的行为是否对公司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2、股东抽逃出资的实质性要件
    法律之所以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就是因为该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不仅损害了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更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如果抽回出资的行为并未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失,未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此时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并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股东抽逃出资的实质性要件应为该行为对公司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从而影响甚至是损害其他股东或相关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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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