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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工伤保险相关泰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海陵区、高新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市(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卫生计生、公安、住建、建工、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工伤保险实行基金市级调剂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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