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关于公司未按期刊登注销公告能否给
释义
    【公司清算指南】关于公司未按期刊登注销公告能否给予登记的思考 近日,金华指南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注销登记申请,审查人员在审查注销材料时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经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当日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2009年6月24日在金华日报上刊登注销公告,2009年8月10日公司将所有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当日向我局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因该公司在清算组成立后未在6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不符合《公司法》第186条规定。为此,各审查人员关于公司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超过六十日才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清理债权债务的注销登记申请能否予以登记持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立后在报纸上公告时限,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清算组未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刊登注销公告违反了《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属于程序上违法,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该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重新成立清算组,重新予以公告,不予以受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成立清算组,公司己进入申报债权期,它虽然超过了清算组成立后法定60日内公告期,但它在报刊上刊登了注销公告,且在公告45天后进行了债权债务清偿,并没有损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定时限,可以受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法律规定或设立人事先约定的事由发生后,停止其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其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是公司退出市场一种方式。依据《公司法》第186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第43条、第44条,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09年6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在成立起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报纸报样或证明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的审查要件,可以受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理由如下: 1、公司股东关于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所形成的决议是各股东意思表示的结果,该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法定代表人依法召集主持召开股东会,三个股东全部参加股东会决议,代表100%的股权一致通过决定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的决定,程序合法。该决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清算组未在60日内在报刊上刊登注销公告,但这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的决议依然合法有效。 2、延迟公告未损害股东的权益。清算组的职责在于公司出现需要终止的事项时,对公司的出资、业务、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的清理,了结公司的相关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己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的当日召开股东会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符合《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一旦进入清算期间,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具体的经营活动,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依据清算组的职责,不会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及灭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除了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成员外,清算组的成员一般均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成员也即全体股东对清算报告进行确定,一方面再次说明股东解散公司,清理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真实,另一方面也确认了清算结果,这并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3、延迟公告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要求公司注销公告的目的在于让未接到申报债权通知书的债权人得到债务人注销的通知,使债权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财产在清偿其债务之前就不会随意分配或流失。该公司在清算组成立后第176日,在金华日报刊登注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均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它赋予未接到通知书法定公告期限,让债权人有时间来申报自己的债权,从某种意义来说,清算组成立后超过60天公告并未影响债权人申报债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从公司成立清算组注销公告公告45日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分配剩余财产,从具体的操作上看,未违反相关登记程序。 4、注销公告报样或公告证明非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注销公告的时间不是登记机关审查的注销登记事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只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09年6月1日施行﹚明确了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不是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之一。因而清算组需在成立后60天内公告不是公司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的审查要件。 5、法律法规对延迟公告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对于超过清算组成立60日公告期限如何处理,没有明文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未制定相应的条款,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要求重新成立清算组,重新刊登注销公告,就会在具体的操作中产生一些问题:一是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经全体股东表决产生股东会决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要求重新召开股东会成立清算组,就会重复产生两份表决事项相同的股东会决议;二是与《公司法》第184条相违背,如果重新召开股东会就违反公司应当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的规定,属于迟延组织清算,那么迟延组织清算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又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三是重新要求登报公告,间接否认原公司注销公告法律效力,会影响股东权利行使,而且无形增加公司注销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平稳注销。 因此,笔者认为,清算组未在成立之日起60日公告,虽然不符合《公司法》第186条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从登记角度来说,该公司在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是可以受理的。 附相关条款: 1、《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14: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