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要注意到在诽谤的行为当中往往是有捏造事实的成份,想让不知情的人,对内容信以为真。诽谤一般很少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由于诽谤行为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体进行捏造,对其人格等予以贬损。这种情况下,往往只有该特定的个体才知道所传播事实是不是捏造,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当他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就要及时的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也是为什么诽谤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那么,面对他人恶意的诽谤,我们该怎样去与起诉呢?(1)及时固定和收集已有的证据。比如对他人在网络上的诽谤,我们要及时予以截图,通过公证机关对其内容予以公证,以证明事情的发生是真实存在的;还可到公安机关去报案,通过留存相应的报案记录等方式,来使证据予以固定。当然最为稳妥的方式,是马上去联系相关的刑事律师,由律师替您去固定和收集已有的证据;(2)在已经掌握了已有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到相关法院的立案部门登记立案,提刑事自诉。对于不明白相关操作流程的人来说,可以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为您代劳。在当前的法律实务中,刑事自诉的成功率往往不高,其中一个主要症结,是对证据的固定和收集不力,或不符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您受损的权利,需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