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 非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