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离婚后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未办理过户有可能会存在以下风险:1、另一方可以买卖;2、可以设置抵押;3、可能因债务纠纷被查封。如出现以上情形房产被处置,你只能向另一方主张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