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原批准机关对权利的转让不予批准,该权利的转让无效。基于对合同无效情形下的金融不良债权的性质分析,其显然不属于此类债权范畴,同时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让。二、借款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三、该请求权依其性质和法律规定具备可让与性;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债权转让效力;四、债权转让合同关系是新旧债权债务关系的“转换通道”,只要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就能实现新旧债权债务关系的转换;五、基于借款合同无效的抗辩后果应当而且只能在债务人和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之间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