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是什么标准 |
释义 | 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 标准缺失老化滞后,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需求。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标准仍然很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刚刚起步,即使在标准相对完备的工业领域,标准缺失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标准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标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是重要的市场规则,必须增强统一性和权威性。 持续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在标准化工作基础好、区域代表性强、带动作用明显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探索率先实现“四个转变”,切实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机制、新路径、新举措,推动全国形成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局面,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推动标准化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构建各尽其职、协同发力、合作共赢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标准化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统计调查制度,探索建立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建立标准化创新发展评估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健全标准化激励奖励机制,形成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二、优化标准体系结构,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集聚各类标准创新主体、资源、平台,增加高质量标准供给。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优势领域,对具有引领作用、可以推广应用的技术要求,积极推动标准制定。推动地方标准改革,强化与各级各类标准的协调配套,提高地方标准有效性。激发市场主体标准创新活力,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市场急需的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规范管理和示范应用,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优化推进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 三、推动全域标准化,实现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全面开展“标准化+”行动,加强新兴产业发展、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标准化建设,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标准化重大工程和专项行动。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创新区域标准化工作机制,促进区域内融合互动、融通补充。 四、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实现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推动落实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参与制定国际标准。鼓励地方在优势技术、产品出口和工程合作等领域开展国内外标准比对研究和采标试验验证。支持依托重大项目建设,特别是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积极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积极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趋势和应对研究,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鼓励、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培育一批国内外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的团体标准组织。 五、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实现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持续优化标准制定流程和平台、工具,健全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机制。精简标准数量,强化标准协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建立健全技术标准创新协同推进机制,加快形成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服务体系,完善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发展一体化推进机制,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不断提升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步伐。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全社会广泛运用标准,发挥标准对转型升级、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健全标准制定实施全流程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加强标准复审。探索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建立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机制。完善对标达标工作长效机制,瞄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水平,持续提升标准化质量效益。 六、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加强标准化研究机构、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增强标准化发展硬支撑。加强标准化教育,构建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完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积极发展机器可读标准、开源标准,推进标准数字化发展。探索建立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加强标准与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不断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提升工作水平。 七、强化协同联动,形成标准化创新发展合力。深化标准化工作省部合作,加强试点工作年度计划的指导,强化有关问题和需求的统筹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各试点地方对重要任务落实予以经费支持,鼓励地方探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发标准融资增信服务产品。完善民营经济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探索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在机构设立和高层管理人员配置上强化标准化管理,以标准创新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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