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商优惠政策方案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符合我县城市总体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招商项目,经预审通过后,优先保障用地,也可以“特事特办”,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2、设立企业发展引导资金专户。每年专户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新入驻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科技研发成果、企业纳税贡献、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引进单位和引荐人员的奖励等。 3、减免相关费用。新入驻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办理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务性收费全部免收(劳务性收费由县财政支付)。 4、加大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力度。企业建成投产后,县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加大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力度,促进企业发展。 5、落实“最多跑一次”承诺。项目正式签约后,一次预审会议通过、一个部门代理、一个公章生效,最迟不超过60个工作日,各部门帮助企业办理好开工各项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 第一条 省级综合奖励政策 (一)对新引进投资1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投产开业的项目,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分别给予企业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我市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对纳入全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省级财力较上年增量的50%、60%、70%计算。 (三)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由市政府申报省政府分档实施奖补,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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