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于出租人来说,有下列情况时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二、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