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 一、假想防卫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