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启动问责调查的审批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特殊程序是,纪委、党的工作机关这两类主体,如果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问责工作特点,在问责工作中加强党的领导。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地位关键、职责重要,对其启动问责调查影响较大,需要党委审核把关、加强领导。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