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走失了派出所如何处理 |
释义 | 人失踪二十四小时后可以报警。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有人身安全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失踪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失踪,事故发生的当事人也可以立刻报警。 人口失踪案派出所需要记录的内容有哪些? 1、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2、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网络联系号码; 3、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4、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5、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6、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7、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8、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9、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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