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团伙盗窃罪的案例分析 |
释义 | 团伙盗窃罪是指三人以上组成的固定犯罪组织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刑事盗窃与民事盗窃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故意是否事前形成,以及动机和后果的影响。量刑上应区别对待,善良动机实施的盗窃应从轻处罚,而民事纠纷引起的盗窃应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和行为人的维权动机,从轻处罚。然而,对于事前有故意秘密盗取财物并逼迫被害人承担责任后继续占有的盗窃行为,应与普通盗窃同等对待,不能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怎么样算是团伙盗窃罪 1、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所以,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团伙盗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二、盗窃罪与盗窃行为怎么区分 1、一般来说,民事盗窃事后能否转化为刑事盗窃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这种故意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 如果行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过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偿还债权数额后,再恶意占有被害人财产不返还,那么,行为人盗取被害人财产就意图非法占有,这就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为犯罪处理。相反,如果行为人继续占有所盗财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才产生,则不能转化为刑事盗窃,而构成一种新的民事侵权,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2、在量刑上应和普通盗窃相区别。 普通盗窃案件,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往往是数额、对象、后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节。另外,作为酌定情节的犯罪动机也会直接影响量刑。一般来说,善良的或者基于可以同情的动机实施的盗窃应当从轻处罚。作为民事纠纷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盗窃,由于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自身确实侵犯了行为人的某些权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或者有混合过错。行为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动机,才选择了秘密窃取这一特殊手段来进行维权。因此,这种动机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应当区别于意图恶意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的普通盗窃。再者,这种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来源于选择维权的方式不当,因此,从后果上讲也应当从轻处罚。但是,对于事前有故意,秘密盗取被害人财产,逼迫被害人承担责任后,继续占有财物的盗窃行为,则不具有善良的动机,应和普通的盗窃同等对待,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罚。 结语 团伙盗窃罪是指三人以上组成的固定犯罪组织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盗窃罪与盗窃行为的区分在于行为人的故意是事前还是事后。对于民事盗窃转化为刑事盗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在量刑上,应区别于普通盗窃案件,考虑犯罪动机和后果,善良动机的盗窃应从轻处罚,而盗窃行为由于维权方式不当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应从轻处罚。然而,对于事前有故意且继续占有财物的盗窃行为,应同等对待,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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